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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这些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与风险管控,你做对了吗?

前言

2019还剩最后几天了,这是会计最忙的时期,不仅要做年结,还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这中间少不了要做纳税调整。最近很多小主在后台留言,有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需要了解,小禾针对汇缴的实际操作与风险管控做了梳理,快来看看吧~



01

2019年汇算清缴新政策盘点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视同销售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前扣除凭证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现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

2018年发生一笔违约金20000元,未曾记录凭证。

1.确定累计影响数:未记录的违约金20000元。



2.调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00

                     盈余公积       1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3.财务报表调整与重述。重述2018年资产负债表期末数与2019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

纳税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利息支出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02

职工薪酬



工资、个税与社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缴费单位在征期内未缴、漏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催缴,催缴无效的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缴纳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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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换算后综合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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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A企业职工小李的每月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应税收入额为8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无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2019年12月,企业将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

请问小王取得的这笔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用哪种计税方式更优惠?

第一种: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1)查找适用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应纳税额=42000/12=3500元。

适用上文的表二第2级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2000*10%-210=3990元

(3)小王2019年应纳所得税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000*12-0-5000*12-0-2000*12-0)*3%-0=24000×3%=720元。



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990+720=4710元。



第二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年度综合所得=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9000*12+42000)-0-5000*12-0-2000*12-0=66000元。



上文表一的选择适用税率:税率

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后的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6000*10%-2520=4080元。

本案例中,两种计税方法相比,第一种单独计算比第二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多交4710-4080=630元个人所得税。

【案例2】

A企业职工小李的每月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应税收入额为16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无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2019年12月,企业将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元。请问小王取得的这笔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用哪种计税方式更优惠?

本案例中,两种计税方法相比,第二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比第一种单独计算多交13080-12270=810元个人所得税。



03

企业私车公用费用处理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现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04

跨期业务



跨期发票报销

底发票报销是个特殊的时期,以下这些发票能报销入账吗?



1、2019年的业务,取得发票开票日期为2020年

2、2020年1月报销2019年的费用发票

3、公司在2019年一次性支付办公房屋三年租金,并取得租金发票。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案例1】

业务部老李在2020年2月,报销2019年9月的2张高铁票金额合计654元。

直接计入新年度费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6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4

  贷:银行存款  654

【案例2】

案例二:A公司2019年10月支付一笔咨询费用10000元,因相关人员疏忽,在2020年才报销费用。

调整上年度财务数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元



跨期租金收入

【案例】

B公司在2019年1月一次性支付2019年1月-2021年12月的房屋租金360万元(不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案例1】

业务部老李在2020年2月,报销2019年9月的2张高铁票金额合计654元。

直接计入新年度费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6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4

  贷:银行存款  654

【案例2】

A公司2019年10月支付一笔咨询费用10000元,因相关人员疏忽,在2020年才报销费用。

调整上年度财务数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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