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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费用由于你是现金支付,不能税前扣除!



疑 问 一

我们公司财务用现金支付了办公费10万元,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合同以及付款收据入账。后来由于对方公司注销,导致费用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请问这个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复

由于你这个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故无法税前扣除。

如果您当时采取的是非现金支付,只要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等凭证,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疑 问 二

农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 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疑 问 三

一个外地的劳务公司找到我们,他们说他们公司注册地的社保缴纳基数低,想把人员挂靠到他们的公司可以少缴社保,这个操作可以吗? 

 答 复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不论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在何地,都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保。

政策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五章,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疑 问 四

整体转让未竣工房产,收购成本和改良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基数? 

答 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开发完成再销售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购进价款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目前是存在争议的,且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您需要咨询下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例如浙江: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四条 

例如河北:企业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

注: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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