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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讲汇缴】手续费、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需注意这4个事项!

一年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如何界定是手续费还是佣金?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又该如何准确处理呢?

支付个人佣金要代扣个税吗?

手续费、佣金应如何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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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小禾将深度剖析12项费用税前扣除之一的手续费、佣金费用的所得税调整要点,并详细阐明支付个人佣金代扣个税的问题、税务筹划等,帮助小主们从容应对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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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佣金的相关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开始讲解内容前,小禾考大家一个问题:

以下四个属于手续费、佣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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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个人佣金税前扣除重点事项

1.扣除凭证

2.扣除限额

1、一般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2、电信企业:支付经纪人、代办商的“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

3、保险企业: 财保15%,寿险10%

4、房地产境外代理:委托销售收入10%

5、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据实扣除



3.政策要点

1、支付对象:中介机构、个人

2、支付方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扣除要求:  

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委托代理合同);

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4.税前扣除需注意的4个事项



1>准确把握手续费及佣金的“界限”

回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商业贿赂性质支出,自然不得在税前扣除。



销售折扣、销售返利,属于交易双方也即销售方给予购买方所达成的让价让利行为,是一种促销激励手段,与手续费及佣金不能等同,其所发生的折扣及让利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业务提成,一般是企业内部员工或销售人员根据达成的业务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一般会计核算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或工资薪酬范畴。

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凭借其渠道优势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次性的“入门费”是一种商业活动行为,与销售对方商品数量和金额及服务无关,支付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2>注意区分不同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当以企业签订的每份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金额为基础分别计算,不能以企业当年税法收入总额或者会计收入总额为基础核算,每项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以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分清资产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损益直接扣除,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中进行折旧或者摊销。



4>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等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费用应当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发行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汇缴过程中,要注意这么多的涉税问题:票量突增;存货周转、成本费用、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同比变动不一致;往来挂账与收入、成本同比变动等等。

这么多问题,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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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个人佣金代扣个税问题

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佣金的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般劳动报酬

1.劳务报酬——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费用

汇算清缴时,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使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如下图。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年)进行。

代开增值税发票特殊规定



1、汇总代开专票



2、适用: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注意: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是适用于10万免税政策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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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筹划方案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税收筹划——小微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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